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6, 一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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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2010年7月入职济南某制药公司,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但去年8月的一天,孙某却一不小心闯了祸,给公司造成2万多元的损失。公司决定对孙某处罚,要求孙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从9月份开始连续3个月扣发孙某的全部工资。孙某生活无法维持,在数次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制药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发3个月的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见,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但这种追偿权是受法律约束的,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可滥用。公司连续3个月扣发孙某全部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