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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日,张郡通过招聘到县某织造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劳动合同。2013年7月1日,合同期满前,公司向其送达《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他同意续签合同。2013年12月1日,他与公司签订一份新劳动合同,期限是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1日止。2015年11月1日,公司向他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告之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工资及补偿金问题按法律法规执行。他认为公司这样做违法,要求单位撤销《通知书》,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的要求合理吗?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指出,张郡的要求是合理的,且有法律依据,公司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当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拒绝,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选择权。《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立法本意是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无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和有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都必须要无条件满足。
本案中,该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在没有征求劳动者意见的前提下,直接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撤销终止通知,并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间用人单位可行使的终止权仅局限于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实际上已“等同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劳动者有违法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