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调岗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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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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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6, 一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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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苗某到某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07年5月29日至2009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期限自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苗某在青岛顾问中心部门总监岗位工作,该公司可根据其业务经营情况和苗某工作表现、职位变化、工作岗位的调整等,经协商一致后,调整苗某的工资水平。2011年11月22日,苗某生育一子。2012年5月,苗某产假期满回到该公司工作。2012年6月,该公司撤销苗某所在的部门青岛顾问中心,免去苗某青岛顾问中心副总经理职位,将苗某职位调整为管理顾问,并将苗某月工资标准由8900元调整为5000元。此后,苗某多次向该公司提出调薪异议。2012年11月2日,该公司向苗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主要内容为:根据苗某的哺乳期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顺延至2012年11月21日期满,若苗某同意续签,该公司将与其续签到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除职位、薪资按目前级别外,其余按照原合同内容不变。2012年11月21日,苗某通过邮件回复该公司,称“关于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即6月30日之前我就确认过,只要我的工资8900元不变,我同意续签。现在公司将我的工资从8900元降至5000元,我当然不能接受。请先确认我的工资8900元不变,并且给我补回来这几个月降低的工资。”次日,该公司通知苗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11月22日终止。后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补发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驳回苗某的仲裁请求。苗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某于2011年11月22日生育一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苗某哺乳期满即2012年11月21日终止。2012年6月,该公司撤销苗某所在的部门青岛顾问中心,免去苗某青岛顾问中心副总经理职位,将苗某职位调整为管理顾问,并将苗某月工资由8900元调整为5000元,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调薪的合法性以及调岗调薪的行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应补发苗某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工资差额。该公司虽主张其向苗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苗某不同意续签,但根据苗某发出的邮件回复内容来看,苗某不同意续签的原因为该公司调薪造成。现该公司调薪缺乏合法性,应认定系该公司原因导致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当支付苗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苗某工资17645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950元。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审理重点主要在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双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根据苗某发出的邮件回复内容来看,苗某不同意续签的原因为该公司将工资由8900元调整至5000元;该公司并非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构成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应认定系该公司原因导致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当支付苗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