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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自用工之日起两年内,用人单位如果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时面临劳动者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案情概要】
张某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数万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前年,他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快一年后,他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去年,他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双倍工资差额赔偿。今年,他去了一家机械企业,企业要求他签合同,他还是拒绝。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解读评析】
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在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不是听之任之,而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两年,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其二倍工资的责任才得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