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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王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王某完成产品销售的指标、业绩以及销售款按时到账的情况,按考核周期兑现每月工资,如果超额完成还可以提取超额奖。王某刚开始从事该产品的销售工作,业绩平平,公司每月只发给王某800元工资,6个月后,王某了解到2014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于是王某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该公司不予理会。王某遂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资差额2760元。后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时,应如何确定劳动者的报酬?
劳动合同应约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与劳动者约定工资的具体数额,首先,考虑采用双方协商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确定了一个基本标准,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其次,劳动法确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使不能证明同工同酬的具体标准,也应该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需要说明的是,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最低界限,不论用人单位采取何种计酬方式,劳动者的报酬均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约定的计酬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王某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该公司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因此,该公司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资。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