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能否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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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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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二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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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已经年近63的老林来到壶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进行投诉,并索要经济赔偿金,经过监察员的了解,原来从原单位退休后被招聘到某工厂担任门卫工作,进厂时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务合同协议》,约定工作时间为综合工时制。因林某年龄偏大,出现腿脚不便的情况,给工厂带来了麻烦,工厂表示要辞退林某,林某不服,遂来壶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进行投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退休人员能否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也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丧失。虽然国家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退休职工,但如果法律规定倡导招用退休人员,则无疑是对劳动力市场形成巨大冲击,显然按劳动关系处理既与法律规定相悖,也是不适当的,对就业市场不利。

   因此工厂与林某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应由民法调整。故林某基于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而主张的各项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但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监察员主动跟工厂联系并进行协商,工厂最终同意调解,对林某进行了相应的补偿。

   该案启示我们,要判定劳动者退休后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再建立劳动关系,重点是确定劳动者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这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为此,我们确定劳动关系本质特征,除了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劳动管理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以外,还要正确理解法定退休年龄的含义。法定退休年龄包括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和正常退休年龄,是设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之一,而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丧失。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醒大家,退休后打工存在较多的维权隐患。由于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就难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等,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再工作的退休人员就不可能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应有保险待遇。但一些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的退休人员,如想发挥余热,在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时,要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以便发生纠纷后,能按相关法律规定来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