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 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作者(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6, 三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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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是济南某公司的员工,平日骑摩托车上班。去年7日8日,陈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将于某撞伤后逃逸,后陈某被认定对此事故负全责。于某将陈某以及其所在公司告上当地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上班途中所进行的活动,只是在为执行职务作准备,并非执行职务,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由李某单独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