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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妇女节”女职工可以休假吗?如果单位不给休怎么办?
答:“三八妇女节”又称“国际劳动妇女节”,是为了纪念在1911年美国纽约三角内衣工厂火灾中丧生的140多名女工。同时,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当天妇女放假半天。除了“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也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有的朋友会问道:“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果恰逢双休日,是否给予补假?”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据了解,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给予假期的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实行的比较好,而在外企及民营企业中给予假期的情况并不普遍。如果劳动者碰到用人单位不给假期怎么办?目前,并未看到就此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例。我们建议劳动者还是向用人单位的工会或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处理此事。同时,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对于符合休假条件的劳动者,还是应当根据规定给予休假。
问题二:“妇女节”女职工的福利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很多用人单位在“妇女节”都会给女职工派发福利,既有实物福利也有无形的福利。如今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在“妇女节”当天安排女职工进行体检或者举办一些女职工所关心问题的讲座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好的做法,更人性化也更符合女职工的实际需求。关于女职工福利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看一下哪些项目属于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包含福利费用。而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问题三:在“妇女节”期间上班的女职工是否算加班?
答:在问题一中,我们就用人单位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不给予假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果劳动者在“妇女节”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正常上班。那么原本应当休息的半天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此问题给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该函内容如下:“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妇女节”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