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三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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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10年前被济南某集团公司聘为小时工,专门负责打扫卫生。该公司每两年与老李签订一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老李每天工作3小时,每周工作18个小时,工资每周结算一次。去年底,老李听说像他这种情况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向公司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老李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单位用工满10年,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第三次,也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其作用在于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资双方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而不必要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旨在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则违背了设立这两种用工形式的初衷。
最终,仲裁委裁决不支持老李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