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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四川来包的务工人员,在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不慎在工作中摔伤致腰椎骨折,而单位却提出一次性补偿并要求张某签订免责协议的要求。张某不知道,这一纸协议的签署,会给他今后的维权带来不小的麻烦。
张某受伤前在市区一家建筑单位从事绑扎钢筋工作,该项目负责人为李某。张某在工作中摔伤后随即被送往一附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在其住院期间,该建筑公司为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由于张某未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张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因此事发后,该建筑公司给李某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全权处理该起工伤事故的相关事宜。随后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关于张某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处理协议,协议规定了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6万元赔偿,此后甲方不再承担乙方今后的任何责任和费用”等条款。而后双方签订了调解书。
尽管拿到了这笔赔偿,但张某因为丧失了劳动能力,一家人生活艰苦。于是张某在向昆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后再次向相关部门提出撤销调解书并重新确认工伤待遇的要求。最终相关部门经复查认为张某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二级,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并发给工伤证。同时裁决当时的建筑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待遇16万余元,并补发月期间的护理费5万余元。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经一审调解,该建筑公司一次性给付张某38万元。
对于张某的维权经历,昆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该案件的焦点之一就是张某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承办人认为,张某与其务工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无效的。理由是该协议是在没有对张某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下签订的,在此情形下进行调解,无法使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违反了民事调解中的合法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