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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住庐江县的李某原本在本地一家矿业公司上班,孰料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停业整顿,上了八个月班,一分钱工资没有领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老板依旧安排李某“在公司停业整顿期间”看护公司各项设备和办公场所,允诺待公司重新开工后,一次性支付李某全部工资。李某在看护公司上班两年后,老板竟不知所踪。现在,李某所在的公司重新开工,但老板却是一张新面孔。原来,以前的老板将公司转让给了新老板周某。周某筹备开工时,要求李某搬离,但对公司未付给李某工资之事却拒不承认。双方为此发生多次冲突。
为讨到拖欠的工资,李某来到矾山司法所,请求调解。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支付李某全部工资款10.3万元,李某在公司付清全部工资款后,立即搬离公司用房,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是企业法人。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民事主体,其享有一定的人格权,可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到法人债权债务的承担,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他人依法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便是确定有效的。本案,因李某与该公司并未履行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程序,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有效状态。原公司转让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到公司与李某原有的劳动关系。因此,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如数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
专家提醒,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更变、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变更的公司对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仍应予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