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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五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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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马某到某火锅店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800元。马某只工作了20天,即提出辞职。后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火锅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00元。
接到该案后,仲裁员向马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马某坚持要申请仲裁。在此情形下,仲裁委依法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最终驳回马某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只要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即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中,马某只在单位工作20天,未满1个月,双方尚处于1个月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马某无权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