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案例】
怀孕了,合同到期了,这时候,如果单位辞退你,怎么办?
2015年4月1日,小沈进入湖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5年11月,小沈怀孕,单位也知道这件事。
2016年3月31日,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小沈认为,自己在孕期,单位不应当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2016年4月14日,小沈来到湖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窗口咨询并寻求法律援助,希望单位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小沈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到期,但是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能终止,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因此,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小沈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此,湖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与该单位取得联系,经过沟通调解,单位认识到这样做的确不妥当,并且与法律规定不符,同意小沈继续留在单位上班,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岗位。
【工会提示】
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此外,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在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得解除,如果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时,即使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