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时间能否随意更改?

作者(来源): 

滨海时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6, 六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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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在新区一家工厂做操作工已经两年多了。因为生产加工进度的需要,公司规定操作工实行“三班倒”,每周能保证员工休息两天,工作日每天工作八小时。然而最近公司订单减少,部分员工已被解聘,留下的人不够分配“三班倒”。公司将“三班倒”改成了“每周休息一天”,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量加大了,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也长了。小李觉得公司这样的安排不合理,他在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发现可随意更改工作时间的条款,但公司却称这样的安排符合规章制度,小李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维权?

  解释: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内部规章,相对于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特殊约定,一般情况下效力都会低于劳动合同。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以规章制度为标准直接增加员工的工作时间等同于更改了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工作强度,这样的更改必须经过协商,如果员工不能接受,是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原合同履行的。另外,如果增加的劳动时间过长也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员工有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