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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证据。
最近笔者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有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却未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这种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具体实践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加盖公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仅凭未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就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司法实践中,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的劳动合同也经常能见到,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为可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即可证明该劳动合同有效;
第二种情形,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代理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前得到过用人单位授权,他们的言行可以视为用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达。故,一般情况下,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有效。
第三种情形,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盖了公章就等于该用人已承认这个劳动合同。
以上是笔者自己的一些看法。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笔者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求用人单位既签字又加盖公章。并且,在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之规定,向用人单位要一份劳动合同自己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