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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6, 六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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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王某至某电器公司工作。2013年5月初,王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将对方打伤。5月中旬,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6月,电器公司为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4年8月,王某出狱后前往电器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领取了2013年4月至5月初的工资2000多元。然而在2015年5月,王某却将电器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驳回其申诉后,王某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这种情形不属于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