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不能主张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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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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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七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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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于2011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任某区域销售部负责人,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张某的工资为3000元/月。2015年2月1日,该公司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理由为张某工作考核成绩不合格,经两次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张某于8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000元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000元。

  庭审中,该公司未提供张某考核不合格及调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仲裁委认为,该公司以张某工作考核成绩不合格,经两次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应支付赔偿金。根据第40条的规定,支付代通知金针对的是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该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张某主张代通知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