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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现住阜新市某区
被申请人:阜新市某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11年初进入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机加车间工作,自入厂后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但3年来,被申请人均以种种借口搪塞推脱,并于2014年2月26日在申请人无任何过错并且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无故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11年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进厂后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被申请人不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申请人参加工作后,因经常迟到早退并旷工15天以上,被申请人按照企业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规定,所以不应给付申请人解聘补偿金。
争议焦点
当事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有无劳动关系?申诉人主张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于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完毕。
二、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针对这一条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就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而不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是,应该可以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合同,那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就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因应归咎于用人单位。
具体到本案中,该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系李某个人原因所致,农牧机械公司只是没有尽到合同的审查义务。而且就本案而言,该公司提供的与其他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证实,该公司有积极主动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李某领受了该意思,公司并不存在不签合同的主观故意,也未有怠于签约的行为表示,没有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损害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李某,故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的申请没有得到劳动人事仲裁院的支持,劳动人事仲裁院仅支持了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虽然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外观,但是并不意味着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就一定能够获得仲裁部门的支持。实践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在进行裁决时,都是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从劳动法律的立法本意出发,来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仲裁裁决。如果劳动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又主张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事后若能够举证证明已尽到了主动积极地签约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往往不会得到支持。(辽宁省总工会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