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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作为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却未签。离职后,王某提起诉讼状告公司,提出公司因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应向他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4万余元。昨悉,硚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他有故意不签之嫌,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请。
王某于2008年10月入职,任武汉一家销售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王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900余元。公司尚未支付他2015年1月至3月的工资,但为他缴纳社保至2015年3月。此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他经济赔偿金未果,遂于今年4月,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共计1.6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4万余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4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1万余元,合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运行的工作,本身负有签订、管理劳动合同等职责,自己却未签订劳动合同,有故意之嫌;另外,王某属因个人原因离职,并非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4万余元诉讼请求,该公司也无须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4万余元。
法院另行判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3个月的工资共计1.49万余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4500余元,合计赔款为1.9万余元。
昨日,主审法官解读这份判决时称,按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但总经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不是普通劳动者,总经理王某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却没给自己签,他应明确知道不签产生的后果,因此推定他是故意甚至是恶意行为,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