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判监外执行 单位解除合同

作者(来源): 

威海网·威海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6, 九月 23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如果劳动者没有被收监执行,仍可以正常工作,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又是否合法呢?日前,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初,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监管机关查出王某正在怀孕,准予其监外执行。不久后,王某所在的食品加工厂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能正常上班,没有对单位造成损失,单位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不合理,遂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销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近日,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了解情况、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据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大于刑罚的内涵,只要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为有罪即可构成“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其后判决的刑罚只是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必然要求当事人已被收监。本案中,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已构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被准予监外执行,但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已经存在,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