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批准辞职,员工该咋办?

作者(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十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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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9日,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某饭店员工杨某的投诉,请求裁决某饭店支付其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杨某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在麦积区某饭店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在次月的15日发放。从2016年5月份开始,饭店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其工资。2016年8月10日,杨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工资,但公司负责人仍以经营困难而拒不支付。2016年9月11日,杨某以某饭店拖欠其工资为由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拖欠工资。但公司经理拒绝收取杨某的辞职信,杨某此后也不再到某饭店工作。2016年9月18日,某饭店电话通知杨某于2016年9月23日前到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案件审理中,某饭店认可杨某确实向公司经理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其公司当时并未收取,对于与杨某的劳动关系,虽然通过电话通知其回来上班和不回来上班的相应后果,但却从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后,麦积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裁决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且支持杨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用人单位不接受辞职申请,员工咋办?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否取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以书面形式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依该法条规定,劳动者在上述情形下享有特别解除权,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其经济补偿。

  本案中,在某饭店拖欠工资的情形下,杨某完全可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的解除权,而某饭店不得以不接受辞职申请为由,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未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饭店应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