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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十一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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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为某劳务公司职工,2002年11月被派遣至某幼儿园从事厨师工作。2015年3月4日,汪某以劳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汪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补缴2002年以来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裁决后,汪某不服,就同一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法研[2011]31号)作出的答复表明,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