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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从师范专业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私立幼儿园当教师,并与学校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薪2500元,如果小李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10000元。小李在幼儿园工作一年后,参加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以总成绩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了市区一所小学的教师岗位。体检一过,小李就把这一喜讯告知了领导和同事。令她想不到的是,自从园长知道小李考取事业单位岗位后,幼儿园就没有再给她发放过工资。小李找园长询问,园长称小李应聘之时签署了三年不许离职的劳动合同,现在刚工作一年就离职,严重违反了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小李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小李自感理亏,虽然园方没发工资但小李还是继续正常上班。三个月后,小李接到人事局让其办理入职手续的通知。小李正式向学校递交辞职报告时,遭到园长坚决拒绝。小李感觉自己确实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在这事上理亏,于是她主动放弃向幼儿园主张拖欠的工资,选择去考取单位报到。
谁知幼儿园以小李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小李支付抵扣三个月工资外的违约金250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小李与幼儿园在自愿基础上约定了违约金,但由于该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属无效。于是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一些用人单位经常在劳动合同中随意设置违约金条款,用来限制和约束职工,那么职工违反了相关约定,是不是就意味着必须要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就其它问题与职工约定违约金条款。本案中,小李虽然与幼儿园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但是该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所以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相反,如果小李向法院主张幼儿园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则肯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