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6, 十一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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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原系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近日,李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今年6月,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以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认为,他虽有违纪事实,但在公司工作已达16年,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解释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款并不受第42条的制约。而且,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并不包括第39条。因此,只要公司认定李某违纪事实清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合法,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合同是否到期,甚至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都可以解除,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