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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李某应聘进入某水泥有限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该工作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李某入职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文化程度为大专,并提交了其毕业证书复印件。2015年12月,该公司人资人员在整理员工资料时要求李某向公司提交毕业证原件,以便核对相关信息,但李某始终不提供。故该公司以李某不能证明学历信息的真实性,存在造假欺诈行为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至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因该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认为,本案中,李某不能证明其毕业证真实有效,已形成对用人单位的隐瞒和欺骗,故李某与该水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该水泥公司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维权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要求提供的个人学历信息,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劳动者提供的是虚假学历或不能证明学历信息的真实性,即意味着以欺诈的方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但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知晓了劳动者学历造假的情况却继续用工的,视为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因此,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从严格面试审核流程和完备劳动合同文本两个方面进行用工风险控制,防范员工不具备应聘岗位条件却无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齐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