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辞退 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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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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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6, 十二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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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导演冯小刚“手撕”万达老板王健林,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好不热闹。归根结底,是一块“小墙皮”引发的恩怨,就是万达一位签有竞业协议的高管跳槽了,之后就引发了商场上的一些恩怨。最近,苏州也有一位男子将他的公司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万余元。那么,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请吗?
  这名苏州男子叫邹某,他在2006年3月份进入某棉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间,邹某在工作之余在外兼职销售羽绒被。没过多久,邹某兼职一事被公司知道了。公司认为,邹某违反了《员工手册》“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外兼职从事与公司性质类似或者有竞争之业务,以及足以影响本职工作的其他业务,否则除了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并予以解雇”等相关规定,并将邹某开除。但邹某认为,其在职期间从未看到这本《员工手册》也未收到《员工手册》,遂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该委作出裁决:驳回邹某的仲裁请求。邹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昆山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持有异议,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在本人已知道并理解员工手册的内容,并遵守执行的员工手册签字表上签字,法院对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予以认定,被告可以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原告存在向他人销售羽绒被的事实,原告签收的规章制度也写明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外兼职从事与公司性质类似或有竞争之业务,以及足以影响本职工作的其他业务,否则除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并予以解雇,现原告从事羽绒被的销售,与被告的业务相近,足以对被告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被告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