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绝承担额外工作 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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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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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6, 十二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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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日,郇某进入某公司工作,负责固定生产线上的控制柜出货检验,并根据负责的生产线制作报表。自2014年1月开始,郇某除了负责固定的生产线检验工作外,每天还需不定时地为线束包装生产线提供帮助。此项工作属于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不计入薪资,且劳动强度很大。郇某多次向主管表示工作强度过大,希望重新安排岗位,但遭拒绝。2014年6月3日、4日,郇某未能完成在线束包装生产线上粘贴产品标签的工作。12日,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将郇某辞退。郇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954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单位支付郇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未提前通知的1个月工资共计38820.44元。郇某与单位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公平合理。本案中,郇某在自身负责的生产线工作任务之外,还被要求兼顾其他生产线的工作。郇某与主管多次沟通,明确表示工作量严重超出了正常质检员能够承受的工作负荷,要求单位将线束包装生产线工作另行安排,单位不仅拒绝调整,而且以违纪为由将其辞退,这是典型的滥用用工自主权的行为,明显对郇某不公平。单位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为违法的,应当支付郇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259.65元。单位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