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法人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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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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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7, 一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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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小明2015年3月通过招工进如东县某私营企业工作。4月,企业法人汤华便代表单位与之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2016年12月,因效益不佳,汤华将企业转让给徐飞,法人代表随之变更。徐飞走马上任后就召开会议,声称过去签订的劳动合同一概不算,单位现在用人需经考核合格后才聘用,聘用不上的一律离开,夏小明听后感到纳闷。日前他电话询问如东县人社局询问,老板这样做合法吗?

    如东县人社局相关人员表示,老板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企业法人是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改变了,但其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

    当然,企业法人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在本案中,企业前任法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新法人徐飞认为,劳动合同是前任法人签字的,可以不履行,这一观点无法律依据。

    【友情提醒】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受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变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