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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7, 二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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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金融公司高管,陈某却因个人负有千万元债务未清偿,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陈某却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近日,虹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不支持陈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仅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具备从业人员资格,因此公司认定陈某为缺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至于公司聘任陈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察行为及陈某并未主动告知大额负债等影响任职资格情况,并不能否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效,因此陈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虹口区法院民四庭庭长陆卫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及相关行业规范均将“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作为不得担任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这是对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个人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提醒,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出境等多方面存在限制,债务人应注重自身信用建设,及时履行到期债务,切莫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