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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节过后,是部分企业人员流动率较大的时期,许多一线员工经常不辞而别,既未办理工作交接,也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让不少企业颇为头疼。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能否扣发工资或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案例1】老师突然离职 落下一半课程
杨先生在赤坎区海北路附近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年后,负责教学的一名员工没来上班。杨先生拨打该员工的电话,对方告知已在广州找到一家公司,目前不在湛江,并一再表示,不来公司上班了。这事让杨先生头疼不已。该员工的教学课程还没有上完,剩下的一半课程很难找人顶替。
由于员工的不辞而别,学生的课程无法按时完成,杨先生收到不少家长的投诉。杨先生说,有些家长提出,即便更换老师,不一定能保证课程质量,要求退还一部分培训费用。“不仅对公司声誉造成影响,接下来可能还要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杨先生说。
【案例2】员工离职 项目管理文档没交接
李小姐是某技术企业的员工,任公司研发副总助理。由于年度调薪低于预期,与研发副总发生矛盾,并提出离职,要求一周后离职。公司同意了她的离职申请,但李小姐没有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研发部门发现,李小姐保管的项目管理文档没有交接,公司多次与她联系,要求归还相关文档,李小姐一直不予理睬,最终导致公司的研发项目延期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目前,公司准备了相关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小姐承担公司的损失。
【释法】员工不辞而别造成损失 企业有权追责
员工不辞而别的法律性质及评价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劳动者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宋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宋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不辞而别的行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过,宋律师认为,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如进入法律程序,企业要证明员工的离职行为造成了具体的损失。
【支招】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面对员工的不辞而别,企业应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职责所做的,一个员工没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一方,对此不闻不问是失职。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