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效益不好岂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7, 二月 28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张某等5人于2016年1月应聘于某房产置业公司从事电路维修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除了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外,每月工资2000元。时至2016年8月15日,该房产置业公司经理周某在召开职工大会时突然宣布:因公司经济效益出现滑坡需裁减部分员工,同时并公布了将要被裁减的人员(张某等5人)名单。面对已拟定好的“解除劳动合同”内容,张某等看到合同上显明的是:甲方以乙方原因迫使他们自愿辞职,张某等5人均表示不同意,他们认为:合同还没到期限也没打算离职,即使是因房产公司经济效益不好须裁员,也没有提前告知导致他们有点措手不及无法接受,要求甲方应给予每人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才愿意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甲方态度强硬给予拒绝,多次协商无果。无奈,诉至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请求能够给予调解。

  【调解事项】:张某等能否继续履职或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护身符”,对于该房产公司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种暗箱操作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协迫等手段设置陷阱,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处理结果】

  该房产公司一是因效益问题需裁员并没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严重无视法律的严肃性;二是公司单方迫使员工离职出具的“暗箱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支付张某等5人一个月的经济赔偿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通过批评教育,该公司周经理同意对张某等5人不再进行辞退,双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职责,张某等也表示愿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