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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皮某元是某软件开发公司高级技术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为2010年8月至2015年7月。劳动合同中约定, 皮某元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内,公司按每月4000元标准按月向皮某元支付经济补偿。2015年7月,合同期满,皮某元离开公司。因公司经营压力等原因,在按约支付皮某元11个月经济补偿后,2016年7月起,公司连续5个月未向皮某元支付经济补偿,期间皮某元多次催促其履行义务,但都被委婉推却。皮某元不满公司做法,于2016年12月应聘到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后皮某元再找公司讨要被拖欠的5个月经济补偿,公司却以他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并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评析】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限制。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竞争力,有的公司在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内,公司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对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违约行为出现时,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此作了补充性规定。该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案例中,皮某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5个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