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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 江竹影:
编辑同志,我丈夫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后,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公司既没有让我丈夫去上班,我丈夫也没有要求去上班。而后,我丈夫在驾驶摩托车时遭遇事故意外身亡。
近日,鉴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导致我无法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获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曾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却遭到拒绝。其理由是公司虽然与我丈夫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其并没有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指挥,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因彼此未发生实际用工,决定了双方没有真正建立起劳动关系,其自然不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无需承担相关费用。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编辑回复:
江竹影读者,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用人单位确实具有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如未办理,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对象只是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之所以无需为你丈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你作为遗属之所以无权获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恰恰是由于你丈夫与公司之间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之所以这样讲,原因是劳动关系特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绝对标准,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应当以是否实际“用工”来考量。你丈夫没有在公司的管理下开展工作,甚至自己也未要求上班,意味着彼此之间不存在用工,自然不具备相关实质要件,谈不上已经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