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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江某入职如东县某纺织厂。2012年8月16日,她学习了《员工手册》等各类规章制度并签字确认后,与厂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2月14日,她与同事孙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她打了孙某一巴掌后双方扭打受伤,后厂方报警并经公安部门处理。2017年2月18日,厂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和《员工手册》中“在工作场所内使用暴力、恐吓或类似行为对待他人,属严重违纪行为,厂方可以解雇”的规定,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2017年4月13日,她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日,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定,不支持仲裁请求。
仲裁院负责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江某的行为是否属“打架行为”,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员工手册》将其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解约?
对此,仲裁院认为,从公安部门处理的相关材料可以看出,江某在工作场所,先动手打人,以致双方扭打并造成双方受伤的事实。由此看来,打架的行为和事实均成立。其次,从规章制度来看,一方面,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对稳定、协调劳动关系发挥重要作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公示并告知劳动者的,可以作为处理违纪违规员工的依据。因此,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打架是被社会价值所否定的行为,对于工作场所内发生此行为,用人单位将其定义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无不妥,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从情理上来讲,虽然江某与同事发生争执直至扭打,双方都有责任,但先动手的江某本可通过协商或其他渠道解决问题,但却采取了极端的方式。而且,该事件引起公安机关介入,对厂方运营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据此,用人单位解除江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不妥,故仲裁院作出不支持江某请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