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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5月31日,吴某持伪造爱国将领张学良系其曾祖父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其间,贸易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万余元。宣判后,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吴某用伪造证件,假冒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以致贸易公司作出错误的认识高薪录用吴某,吴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因吴某的欺诈行为,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劳动合同无效,吴某主张两倍工资,不应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办案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对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劳动权益是否支持,争议较大。此案通过两倍工资性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诚信原则,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不予支持;进一步分析得出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劳动权益,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4、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
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