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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郑小丽曾是驻马店市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一名女员工。2011年10月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2016年10月8日,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以郑小丽多次旷工,且多次未完成月度经济任务为由,作出扣发郑小丽2016年4月至9月间的工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开始了长达一年之久的诉讼。
2016年11月,郑小丽向驻马店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支持了郑小丽的部分请求。然而,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不服,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这一仲裁。一审期间,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诉称,郑小丽从2016年4月至9月旷工51天,迟到早退69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可以解除与郑小丽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评析】
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小丽于2005年5月份到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以郑小丽旷工、迟到早退和未完成月度经济任务为由,作出扣发郑小丽2016年4月至9月间的工资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郑小丽要求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支付扣发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从2005年5月份至2016年10月份,郑小丽在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连续工作期限已满11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单方所作出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因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郑小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劳动合同解除后,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应依法向郑小丽支付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至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次月起逐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郑小丽工作时间已满10年,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应为郑小丽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也已满10年。按照相关规定,郑小丽最长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未为郑小丽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郑小丽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郑小丽要求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赔偿由此给郑小丽造成的损失。同时,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收取郑小丽2000元押金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所收取的费用依法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驻马店市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与被告郑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二、限原告驻马店市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郑小丽支付2015年5月至10月间的工资8700元、支付经济补偿13050元、赔偿失业损失23200元并返还押金2000元。三、限原告驻马店市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被告郑小丽缴纳2016年10月和11月份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
对这一判决,新兴房地产评估公司依旧不服,随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