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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10月20日入职东方公司,担任库管岗位工作。
2015年7月,公司行政部经理李某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各部门同事:夏天天气炎热,公司所有人员穿衣打扮都请做到与公司的工作环境相协调,符合公司的整体氛围,公司禁止员工穿着无袖上衣、短裤、超膝盖以上的短裙……”
王某在自己的QQ空间引用上述通知,在通知后发表如下评论:““都尼玛快饿死了,还整这些没用的,你们闲的吗?可怎么形容你们呢!真是无语,收破烂,查水表,你们一个顶好几十个,你们要是有能力,把这个心眼用在给公司创造点业绩,帮助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尽快拜托现在公司的处境,那你真是算是有能力胜任你的职位,要不然,什么总监,什么运行,是个喘气的娘们儿都会做,要你干鸡巴啥!你给公司省水省电,我们没意见,穿鸡巴正装,给你看啊!你懂个鸡巴毛啊!那头轻那头重尼玛都不知道,吃屎的家伙!。”
2015年7月17日,李某给公司领导发送标题为“分享两幅截图”邮件,内容载明:“各位领导、确实很抱歉,我今天情绪有点激动,这样难听的话很久没有亲眼看见了。行政部琐碎的事情确实很多,没有办法让每一个都满意……在这里我也表个态,工作上我会更加努力,争取下次不被骂的这么惨烈!只是特别遗憾,把郭姐也连累了。”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遂作出《关于王某违纪行为的处理通报》,内容为:“生产部员工王某于2015年7月17日在行政部重申着装规范通知后,进行侮辱性谩骂,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企业的道德风貌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现对王某相关违纪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生产部员工王某不服从管理,对运营监督办公室主任及行政部经理有人身攻击、侮辱情节,予以无补偿辞退。……”
上述评论截图、邮件、处理通报,公司均在公证处做了公证。
王某不服,认为在其个人QQ空间发布言论,没有明确指向公司,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
公司则主张因王某发布不当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行为。
【案情评析】
一审法院查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2.2.2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对上级领导的指令要坚决服从,当认为其指令不妥时,可以向领导提出异议,当领导坚持原指令时,则必须服从……;2.2.9……员工之间亦应友好礼让;2.3.1员工在上岗时必须穿着符合公司着装要求、与其工作环境相协调的服装。……”。
员工手册V4.0培训考核试卷、培训签到表,均有王某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王某在其QQ空间针对公司着装制度所发布的相关言论,明显具有谩骂、侮辱和攻击性。尽管其认为该言论系个人恩怨,并非针对公司,且系其言论自由,但是其内容和措辞显然既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又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该公司管理秩序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王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确曾在其个人QQ空间针对公司着装制度发表过相关言论,并含有侮辱、谩骂等词语。QQ空间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王某的言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不仅言语攻击其他员工,还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产生了不良影响,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王某上诉主张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