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玩手游,是否可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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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7, 十二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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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陈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1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陈某任保安副领班,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700元,另有加班工资、津贴等。2015年2月,陈某工作作息时间调整为 “做二休一”,工作时间为晚8:30至次日早上7:30。2016年9月23日,A公司单方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陈某于2016年9月19日夜班期间,长时间在监控室玩手机游戏,未尽到监控责任,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工作纪律》中的规定。陈某不否认其在2016年9月19日夜班期间玩游戏,但玩游戏是为了保持清醒、不打瞌睡。陈某认为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工作期间玩手机游戏,未尽到监控责任,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案例分析】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主张陈某违反了《员工工作纪律》中“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以及“经业委会提出不适合岗位工作并被要求辞退者”的规定。其中前者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明确夜班玩手机属于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而且陈某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实际的恶劣影响,因此不能断定陈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A公司虽然提供了业委会要求其辞退陈某的文件,但A公司与业委会并无从属关系,A公司对其员工的管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其本身制定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本身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业委会要求辞退员工并不当然属于“严重违纪”,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仍然要取决于行为本身。就陈某2016年9月19日晚单次的违纪行为而言,显然未到达严重的程度,作为用人单位,A公司应当及时对陈某进行提醒或警告,并要求其改正。

综上裁定,陈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物业公司应当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