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8, 一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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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5月18日,李某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基本工资为税前2万元/月。2010年10月14日起,李某持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至2011年5月17日。2011年4月18日,公司以李某“病休期间,仍从事经营性事务,并未在家休养,涉嫌欺诈”,对李某已休“病假”按旷工处理,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李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病假工资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对李某的其余请求不予处理。因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先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利用病假时间从事其他经营性工作是否属于旷工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李某一方面向公司申请病假,享受给予的病假待遇,另一方面担任他人公司的经理,从事经营性工作,严重违背其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据此认定李某已休的相应病假属于旷工,并进而认定其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公司要求不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万余元的诉请,事实充分、证据确凿,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