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相调岗辞退员工遭判罚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一月 25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章某于2000年10月进入某电器厂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2011年8月,电器厂将47岁的章某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章某因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也未再回该厂上班。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器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作出在裁决支持章某的请求。电器厂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电器厂是否应向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自入职电器厂以来一直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现该厂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均发生重大变化。本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能力胜任新岗位,用人单位对章某岗位调整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章某以用人单位没有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电器厂向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