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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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午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8, 二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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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5年1月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她在其家附近的派驻办公室做外联员。2017年4月1日,该派驻办公室搬到远郊区,部门领导安排她每天在公司网站后台打卡记考勤、在家办公。同年7月,公司通过短信、快递等方式通知李某到新址上班,她以不同意变更工作地址、公司搬迁后自己上班单程需要3个多小时而单位未给其做出合理安排为由予以拒绝。2017年7月29日,公司以她连续旷工超过7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于是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解雇

 

案例分析

仲裁审理认为,A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17年7月完整的工资,且A公司在2017年4月1日至7月28日期间,未对李某通过网站后台打卡、在家办公的行为提出异议,并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应视为公司对她在家办公的行为已予认可。因此公司以她连续旷工超过7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若A公司想让李某到新址上班,应依法与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现在A公司却以连续旷工超过7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悖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所以要向李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