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8, 二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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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系A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王某的出色表现,A公司便出资6万元送王某到国外进行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与王某签订了3年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在培训结束后王某应再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培训结束回国后的第一年,王某就要求提高职位和薪水,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遂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提前解约。王某便不辞而别,跳槽到了B公司,并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发现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王某和B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B公司对王某的情况不知情,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B公司在招聘王某时,没有对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作初步审查,就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王某,应该行为导致的A公司损失,应与王某对A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