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8, 二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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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在Z公司第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10日到期,2009年3月10日后李某继续在Z公司工作。由于Z公司人事的疏忽,直至3月底结算当月工资时,才意识到李某的劳动合同已到期。 Z公司人事部遂于4月5日向李某用EMZ寄出两份劳动合同,请李某签字。3日后,Z公司收到签有李某姓名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李某突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声称公司于旧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自2009年3月10日起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期间,公司提交签有李某姓名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经公安机关笔记鉴定,劳动合同上李某的姓名并非出自李某所签。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一直未予订立,从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经权威部门鉴定,该书面劳动合同上签字并非李某签字,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失去真实性,公司无法证明双方之前存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人事部持有EMZ寄出凭证以及送达到对方的回执,且寄出凭证上的邮件内容一栏明白无误地写着“劳动合同”及该合同编号。此外,亦有电子邮件证明公司就签订劳动合同多次与李某沟通。故此,可以得出公司已履行了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法律强调的只是用人单位一方的“订立”合同义务,并无“持有”、“保存”的义务加于用人单位。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据此,仲裁委对李某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