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二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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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2年6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订立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日,A公司与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将陈某送到国外进行专项技术培训2个月,并约定陈某培训结束后至少再为公司服务5年,如陈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15年4月底,A公司告知陈某,因公司业务调整,其与陈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5月31日到期后不再延续,陈某无需再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陈某认为,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届满,A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届满但服务期尚未届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该条规定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情况下对劳动者离职的限制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期待利益的保护,故是否续延劳动合同至服务期届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用人单位提供专项费用并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期待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是否续延劳动合同至服务期届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据此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