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8, 三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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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4月刚毕业的陈某与乙生物技术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中明确了劳动报酬、职位等相关事项。陈某当年7月正式毕业后,供职于乙公司,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考研不得解约,否则要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陈某当时未提出异议。一年后,陈某考取了北京某大学的研究生,陈某在申请离职时乙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陈某拒绝。乙公司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要求:1、恢复陈某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2、要求陈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
【争议焦点】
乙公司与陈某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陈某不得考研不得解约,否则要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违约金条款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均是必备条款,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得以体现。但劳动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同,其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进行约定,并不能像民事合同一样可以随意约定。
关于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陈某赔偿,本案中,乙公司与陈某约定的是服务期陈某不得解约,否则即应赔偿5万元违约金,而该种情形并不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范围内,因此,乙公司关于该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违法,故该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