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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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8, 三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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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8月陈某入职A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标准12000元。2011年10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A公司严重亏损,2012年1月该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公司组织架构,撤销副总经理职位,原副总经理职责由总经理全权负责。2012年1月该公司作出《人事变动通知》,决定陈某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2012年4月,陈某认为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已经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是否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A公司内部调整组织架构,撤销副总经理职位,致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该公司未举证证明曾提出与陈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该公司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已经实际不能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A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撤销了副总经理职位,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原岗位的现实基础。鉴于陈某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请求,陈某可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