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三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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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为甲公司的职工,2017年6月某日下午,在下班回家途中与胡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左膝盖外侧受到损伤。当地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出院后,张某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认为其疾病复发,为了避开日常通行路途上的油烟而绕路,属于合理的下班回家路线,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争议焦点】
员工下班绕行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应当综合考虑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相对位置和当时路况等客观情况。
本案中,张某在事发当日并未沿着日常路线自西向东行使,而是绕至其他路线,再自东向西转向回家。其提供的病历材料虽然证明其患有疾病,但是并不能证明其不能接触油烟。且根据被告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张某日常的通行路线上并没有路边摊,而事发当日其绕行的路线上有路边摊,会产生油烟等气体。故张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不足以证明其在事发当日的绕行路线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