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三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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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月,陈某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人事部招聘主管,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加盖人事部劳动合同专用章。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颁布后,A公司要求人事部对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清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订立工作。2009年10月初,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其进入公司以来,公司一直没有与他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遂要求:1、A公司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月工资差额。2、以A公司违法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人事专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形,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委员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本案中,陈某作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明知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仍然不签订,明显在未签劳动合同事项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仲裁委对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要求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定情形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虽然B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单位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对陈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仲裁委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