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长期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被仲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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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8, 四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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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生病需休息,应由本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人力资源部请假;员工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以上、累计旷工10天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管理实践中,公司员工大多是向所在部门主管请假,再由部门主管将相关病假资料代交人力资源部;有时甚至不需要任何资料,主管便口头批准了病假。张某因患有慢性病,每年都要请三四次病假,均是以上述方式向其部门主管请假,有时提交病假资料,有时口头请假,都得到了主管的口头批准。2017年3月21日,张某在一次休完病假回公司上班时,却被告知因其未按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请病假,擅自离岗11天,构成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张某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请病假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张某请病假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但并没有故意旷工的主观恶意。正是公司长期对批病假 “法外开恩” 的管理惯例,客观上免除了包括张某在内的所有公司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纵容了员工长期不按规定请病假的行为,对此公司应负有更为重要的管理责任。因此,在公司本身存在管理漏洞的情况下,不应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公司认定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雇的做法有失公平,张某的仲裁请求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