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8, 四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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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陈某及其妻子系甲工厂职工,分别在打浆岗位、包装切割岗位工作。2015年7月9日20时左右,陈某在顶替其妻子切割纸箔过程中,其右手手指被切割机锯伤,经医院诊断:1.右拇指软组织挫擦伤;2.右示指近节软组织裂伤;3.右示指长伸肌腱侧束及中间束断裂。9月10日,陈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月30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甲工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争议焦点】
顶班工作受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所诉《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甲工厂认为因陈某未经同意私自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而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陈某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只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并不能改变陈某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即使认定陈某未经同意私自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行为成立,陈某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而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认定的法定排除情形,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陈某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工厂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应视为陈某在其妻子的切割岗位从事切割纸箔得到甲工厂默许。综上所述,工厂请求撤销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